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LDV-114-消債聲-5-2025031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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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春蓮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春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因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免責,並已核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記載該裁定於113年7月26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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