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LDV-114-聲-3-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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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玉蘭 相 對 人 莊其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號),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有執行事件為前提,且聲請人已合法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簽發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票據號碼CH620277、未載到期日,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02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且聲請人係遭詐騙集團詐騙而簽發系爭本票,故提起抗告,並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所執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40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聲請人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雖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號事件受理,然聲請人所為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且聲請人未敘明相對人已持上開裁定對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現階段亦無系爭本票之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爰駁回其聲請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