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100-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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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黃己開 黃麗蓽 吳玲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張仕傑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求為 「確認本院民國95年度基簡字第826號、96年度簡上字第44號確 定判決標的『返還系爭樓梯』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權已逾法定時效 ,罹於消滅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參看起訴狀),惟未繳納裁判 費,亦未陳報其於114年2月3日起訴當時(參看本院收狀日期) ,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勝訴所可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 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其就本 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並提出足佐關此利益之客觀資料,同時 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 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 臺幣20,8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