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V-114-補-103-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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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唐基湘 劉雅慧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0,47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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