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費用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LDV-114-補-11-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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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聰明等人間返還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91萬0,24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萬7,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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