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V-114-補-119-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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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陳相如 一、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 亦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㈠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明細(下稱系爭不動產)。㈡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以原告代位對象即賴秀鳳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上開不動產價值,乘以賴秀鳳之應繼分比例),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㈢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上開命補正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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