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V-114-補-121-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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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謝隆盛 謝徐寶珠 被 告 童靖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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