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V-114-補-122-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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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童靖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隆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就該刑事案件判決公訴不受理,而依原 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元 暨其遲延利息,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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