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LDV-114-補-125-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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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方綉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月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核有下列 法定程式要件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有任一 項逾期不為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內僅記載本件被告為「方月珠」,然未具體特定被告之人別,爰命原告遵期補正本件被告之完整住所,或陳報本件足資識別被告身分之佐證資料,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爰命原告遵期如數向本院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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