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LDV-114-補-128-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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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曾廖阿妙 被 告 廖達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其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及其基地基隆市中山區太平段第432、432-1、433、433-1、434、434-1、436、437、438、440、440-1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000分之30,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擔保物之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相較後而定。上開房地之位置及面積以觀,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據事理顯高於擔保債權額100萬元,是以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0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   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   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如逾期   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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