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V-114-補-129-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王輔羊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志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利息之 請求,即應併計入訴訟標的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 0,044元(計算式:本金160,000元+起訴前利息44元=160,04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