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LDV-114-補-132-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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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主張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及同段771-12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原告所有;而門牌號碼基隆市○○區○○ 街00巷0號建物(即基隆市○○區○○段000○號建物)暨其附合增建 物(下稱系爭地上物),則係姓名不詳之「被告趙○○」所有;因 系爭地上物部分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乃以系爭地上物之所有權人 為被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惟原告起訴時,未據於書狀上載明 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爰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下:一、原告應提出門牌 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號建物(即基隆市○○區○○段000○號建 物)所有權人即「被告趙○○」之完整姓名暨其真正住所或居所, 同時補具上開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 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併補正「被告趙○○」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到院。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將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①(面積00.00平方公尺)、編 號②(面積0.00平方公尺)之系爭地上物拆除清空,並將系爭土 地返還原告。則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 土地之價值為準,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以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00.00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民 國000年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00,000元計算價額(即00, 000元×00.00平方公尺),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面積後,再 詳實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併算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 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00,000元之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000,000元(計算式:000,000元+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0,000元。若上開兩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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