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LDV-114-補-133-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許素玫 原告對被告蕭桂勇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按本 件被告蕭桂勇關於刑事案件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幫助洗錢罪,核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定義 之詐欺犯罪,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 裁判費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