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V-114-補-135-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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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繆智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9萬8,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是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