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4-補-146-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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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嘉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