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4-補-15-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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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王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對原告公開道歉,為非財產 權之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民事裁定參照),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