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V-114-補-154-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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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李錫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生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284,521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 +利息284,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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