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LDV-114-補-160-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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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劉峰榮 被 告 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津 被 告 品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