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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2

案號

KLDV-114-補-165-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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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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