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LDV-114-補-168-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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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柏瑋 被 告 黃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聲明請求被告修繕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漏水之費用,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聲明請求修繕系爭房屋漏水 之金額(應提出含修復方式之估價單),以其金額加計原告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之新臺幣(下同)385,500元,以其總金額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 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20,80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