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LDV-114-補-172-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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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