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LDV-114-補-175-202503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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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異 議 人 吳玲錦 相 對 人 林淑惠 張仕傑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捌佰貳拾壹元 。 二、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 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黃麗蓽及黃己開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011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告係執本院95年度基簡字第826號、96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確定判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執行債務人黃己開、黃麗蓽無權占有基隆巿仁愛區成功一路47巷7號1樓房屋如該案判決附圖所示A、B、C、D、E、F部分,面積共6.56平方公尺之樓梯(下稱系爭樓梯)為強制執行,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樓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樓梯附近民國112年12月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78,301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樓梯之交易價格應為353,821元(計算式:6.56平方公尺×0.3025坪×178,301元=353,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3,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二、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