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LDV-114-補-181-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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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銘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7,0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