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4-補-19-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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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昱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4,0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