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V-114-補-190-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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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郁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883元(合併計算本金9萬8,719 元、起訴前1日之利息2,951元、起訴前1日之違約金21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