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LDV-114-補-191-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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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羅傑名人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柳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 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 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0,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