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LDV-114-補-194-202503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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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郁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 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439元,及其中118,542 元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6%計算之利息 。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2 5,789元(計算式:125,439元+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 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