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V-114-補-195-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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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 促字第74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8 27元及其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本件係於1 14年2月8日收狀繫屬,故其利息、違約金計至114年2月7日再加 計129,827元,原告總計請求132,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020元,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