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LDV-114-補-197-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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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郁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2萬 2,5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單位:新臺幣/民國)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22萬2,034元 利息 21萬8,839元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19日 (21/365) 3.88% 488.52元 488.52元 合計 22萬2,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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