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4-補-199-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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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沈宗南 原告對被告姜永國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16,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