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LDV-114-補-2-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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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韋麟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吳澔維提起給付承攬報酬之訴訟,起訴程式有下 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05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㈡經本院職權查詢結果,被告吳澔維未設籍於起訴狀上所載地址 ,為確認其送達地址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應提出被告吳澔維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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