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LDV-114-補-200-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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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周郁祐 被 告 張淑嬌 吳李玉霞 詹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三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若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民國101年度台抗字第8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訴之聲 明誤載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乃原告所有;因被告並無占用原告土地之合法權源,卻以地上物占用原告土地約77.91平方公尺,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其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參看民事起訴狀)。考量原告係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作為訴訟標的,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又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土地之面積,初估77.91平方公尺,參酌原告土地114年度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700元,參見本院職權查詢之公務登記資料),推算其價值應為989,457元【計算式:12,700元×77.91平方公尺=989,457元】。爰依此標準,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9,457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因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至於本裁定主文第二項(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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