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LDV-114-補-203-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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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淑娥 上列原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 楊志聰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士林地院則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本院 ;因本件係於113年11月25日起訴繫屬(參看士林地院收狀日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40,6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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