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LDV-114-補-221-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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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芷 被 告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濬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7,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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