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V-114-補-229-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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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謝玉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惠珠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一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並回復原狀。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載明侵 害排除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 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按: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修繕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費用作為核定依據,故原告應 先查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 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此 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再加計上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87 ,000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 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20,805元。倘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