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V-114-補-233-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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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宸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255,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3,5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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