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條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V-114-補-235-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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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周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嬌間履行和解書條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6,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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