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24-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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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朱文卿 被 告 陳簡德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㈠被告應修復基隆市○○區○○○路0巷0弄00號底層房屋之漏 水部分、樓板龜列,使其不漏水及回復原狀。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慰撫金70,000元 。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修復漏水所需金額 為48,000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㈡、㈢項請求金額118,000元、7 0,0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6,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2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為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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