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LDV-114-補-242-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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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簡藝坪 被 告 簡子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參仟陸佰伍拾 壹元。 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向本院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既以系爭不動產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房屋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查報標的價額,則參考同社區最近1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推估系爭不動產市價約新臺幣(下同)438萬3,651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122.25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價額3萬5,857元=438萬3,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38萬3,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863元。 二、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限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2,863元,如果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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