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LDV-114-補-251-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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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陳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啓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2,34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