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LDV-114-補-254-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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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萬5,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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