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LDV-114-補-26-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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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呂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麗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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