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4-補-26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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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蔡日炎 上列原告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施丞 祐給付新臺幣(下同)823,000元,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原告並 非系爭詐欺犯罪之被害人並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由,以民國 114年度審訴易字第20號裁定移送前來;因本件係於113年9月3日 起訴繫屬(參看臺灣高等法院收狀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030元,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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