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29-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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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星泉、李星永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星泉、 李星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97元,應繳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