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30-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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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牛與被告謝宛儒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宛儒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76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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