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貸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4-補-32-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清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清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224 元(本金59,894元+計至起訴前利息229,330元=289,224元),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5萬9,894元 92年6月20日 104年8月31日 (12+73/366) 20% 14萬6,134.81元 2 利息 5萬9,894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4日 (9+95/365) 15% 8萬3,195.23元 小計 22萬9,330.04元 合計 22萬9,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