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33-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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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賴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志仁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扶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志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繳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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