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LDV-114-補-36-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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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嘉禾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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