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LDV-114-補-46-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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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 8萬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