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LDV-114-補-51-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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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儒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忠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86,66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 3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3.6399%(逾期6個月以內)、3.9708%(逾期超過6 個月)計算之利息,上開逾期利息再以相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故 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8 9,188元(計算式:186,662元+2,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